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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命名准则

    GUIDELINES FOR NAMING A COMPANY

    公司名称命名准则

    公司名称命名准则

    1. 申请

    这个解说适用于所有注册公司名称或更改公司名称的申请。

    2. 法律规定

    《1965年公司法》(该法)规定,在注册公司或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之前,国内贸易和消费者事务部长(Minister of Domestic Trade and Consumer Affairs)或公司注册处处长 (Registrar of Companies/Suruhanjaya Syarikat Malaysia) 必须分别批准公司的名称或新名称。

    该法第22(1)条规定,除部长同意外,公司不得以书记官长认为不可取或名称为名称或名称进行登记,而部长已指示书记官长不接受登记。该法第341(1)节载有适用于外国公司的类似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注册处处长在考虑申请公司名称时,须遵守下列禁止或限制:

    • 禁止使用部长指示下的姓名;和
    • 书记官长认为,任何此类名称都是不可取的。
       

    部长指示在1997年1月30
    日第716号政府公报和2001年10月11日第716号公报(修正案)下刊登。部长指示的内容如下:

    (a) 暗示与王室成员或皇室赞助者有联系的名称,包括包含”Royal (皇家)”,”King (国王)”,”Queen (女王)”,”Prince (王子)”,”Princess (公主)”,”Crown (皇冠)”,”Regent (摄政)”或”Imperial (帝国)”等字名;

    (b) 建议与州或联邦政府部门、法定机构、当局或政府机构或任何市政当局或其他地方当局有联系的名称,包括包含”Federal (联邦)”,”(State) 州属”或”National (国民)”等词语的名称;

    (c) 建议与任何东盟、英联邦或外国政府或联合国或与任何其他国际组织或卡特尔有联系的名称,包括包含诸如”ASEAN (东盟)”、”UNESCO (教科文组织)”、”NATO (北约)”、”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OPEC (石油输出国组织)”等词语的名称;

    (d) 表明与任何政党、社会、工会、合作社或建设社会有联系的名称;

    (e) 名称包括以下词语或任何与进口等字种:”Bank (银行)”,”Banker (银行家)”,”Banking (银行业)”,”Bumiputera (马来西亚土著) ”,”Bureau (局)”,”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工商会)”,”Chamber of Manufacturers (制造商商会)”,” Chartered (特许)”,”College (学院)”,”Consumer (消费者)”,”Council (议会)”,”Credit (信用)”,”Exchange (交换)”,”Executor (执行者)”,”Fair Price (公平价格)”,”Finance (金融)”,”Foundation (基金会)”,”Fund (基金)”,”Guarantee (担保)”,”Institute (学院)”,”Insurance (保险)”,”Investment (投资)”,”Leasing (租赁)”,”Made in Malaysia (马来西亚制造)”,”Prime (总理)”,”Registry (注册局)”,”Treasury (金库)”,”Trust (信托)”,”Unit Trust (单位信托)”,”University (大学)”

    (f)名称具有误导性的身份、公司的性质、对象或目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

    (g) 亵渎或可能冒犯公众成员的名称;

    (h) 名称:

    • 是根据该法注册的公司或外国公司名称的译文;或
    • 可能类似于或被误认为根据该法注册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名称;或
    • 可能类似于或被误认为是保留的名称,以便成立新公司或注册外国公司,或为了更改根据该法注册的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名称。

    如果公司的申请人或发起人有理由使用上述指示中所载的名称或词语,则该申请人或发起人必须通过公司注册处处长向部长申请,说明使用此类名称或词语作为公司拟议名称的一部分的理由或理由,并支付 RM150.00。

    3. 关于使用不受欢迎的名称

    在确定名称是否为不受欢迎的名称时,公司注册处处长根据一些固定的一般原则,包括任何其他法律,对与上述法律所管制的活动有关的名称的使用作出规定,以及与政府机构管理的活动以及国家和公共利益有关的名称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标准:3.1 建议与

    其他法律控制的活动的联系的名称

    (a) 1989 年《银行和金融机构法》——”bank (银行)”,”deposit-taking (存款)”,”finance (金融)”,”merchant bank (商业银行)”,”discount house (折扣屋)”,”money broker (货币经纪人)”,”foreign exchange broker (外汇经纪人)”,”Financial (金融)”,”Factoring (保理)”,”Leasing (租赁)”,”Development finance (发展融资)”,”Building credit (建设信贷)”具有相同含义的;

    (b) 1983年《证券业法》——”stock exchange (证券交易所)”,”stock market (股票市场)”,”securities trading market (证券交易市场)”或具有相同含义的词语;

    (c) 1993年《期货交易业法》——”futures exchange (期货交易所)”,”futures broker (期货交易所)”,”futures trading adviser (期货交易顾问)”或具有相同含义的词语;

    (d)1963年《保險法》——”insurance (保险)”,”assurance (保证)”,”underwriter (承销商)”或具有相同含义的词语;

    (e) 1998年货币兑换法——”money changer货币兑换者”,”foreign exchange (外汇)”或具有相同含义的词语;

    (f) 1981年《估价师、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法》——”estate agent (房地产经纪人)”,”house agent (房屋代理人)”,”property agent (房地产经纪人)”,”land agent (土地代理人)”,”house broker (房屋经纪人)”或具有相同含义的词语;

    (g) 1984年《高富法》——”Takaful (伊斯兰保险)”或具有相同含义的此类词语;

    (h) 1967年《会计师法》——”taxation (税收)”,”tax (税收)”,”accounting (会计)”,”Public Accountant (会计师)”,”Auditor (审计师)”,”Tax consultant (税务顾问)”,”Tax advisor (税务顾问)”或具有相同含义的词语;

    (i) 1956年《药品(广告和销售)法》——”private clinic (私人诊所)”,”Clinic (诊所)”,”Private Radiological Clinic (私人放射诊所)”,”private medical laboratory (私人医学实验室)”,”alternative medicines (替代药物)”,”traditional herbs (传统草药)”,”tabib (医生)”,”treatment (治疗)”,”hair clinic (头发诊所)”,”hair loss (脱发)”,”homeopathy (顺势疗法)”,”traditional medicine herbs (传统草药)”和”medical hall (医学大厅)”等词,意思相同;

    (j) 公司注册处处长不定时通知的其他法律。

    如果申请人或公司的发起人获得管理相关立法的机构的必要书面批准,可考虑包含上述立法禁止的词语的名称。同意书应附在姓名查询申请表的附件中。

    3.2 名称暗示与政府机构或专业机构监管的活动有联系

    (a) Labuan Offshor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LOFSA)(纳闽金融服务局) – 诸如”Labuan Offshore (纳闽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 (离岸公司)”,”Labuan Trust Company (纳闽信托公司) ”等词语或具有相同含义的词语;

    (b) 马来西亚建筑师委员会——诸如”architect (建筑师)”等词语;

    (c)马来西亚教育部——诸如”college (学院)”,”institute (研究所)”,”university (大学)”,”school (学校)”或同义词等词语;

    (d) 合作社发展部——诸如”co-op (合作社)”,”co-operative (合作社)”或同一含义的词语;

    (e) 民航部——诸如”aviation (航空)”,”airways (航空线)”,”airlines (航空)”,”air (航空)”或同义等词语;

    (f) 马来西亚工程师委员会——诸如”engineer (工程师)”等词语;

    (g) 马来西亚会计师协会——诸如”accountant (会计)”或”taxation (征税)”等词语;

    (h) 总理部——诸如”dinar (第纳尔)”等字;

    (i)主要工业部——诸如”Pusat Serantau Pengurusan Hutan(”森林管理信息中心”)等字;

    (j) 马来西亚伊斯兰发展局——诸如”Crypto (加密)”,”Muttaqim”, ”Mustaqim”, ”Ehram Mukjizah”, ”Wakaf”, ”Amil”, ”Baitulmal”,”Halal (清真)”,”wasiat″,”faraid”或同一含义的词;

    (k) 公司申请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诸如”Amanah”和”Trust (信托)”等词,用于组建信托公司。

    如果申请人或公司的发起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或专业机构的必要书面批准,则可考虑与上述政府机构或专业机构所监管的活动有关的名称。批准书应附在姓名查询申请表上。

    3.3 由于国家和公共利益,哪些用途受到控制和限制的名称。
    (a) 根据《商标注册法》注册的政府关联公司和著名已注册名称——例如:”Astro”,”DIGI”,”Berjaya”,”查斯”,”HICOM”,”Petronas”,”Intrakota”,”Celcom”,”Pernas”,”Perodua”,”Modenas”,”Telekom”,”Kenyir”,”Kulim Hi-Tech”;

    (b) “网络”或任何同义词;

    (c) “Putrajaya”或具有相同含义的词语;

    (d) “MSC/多媒体超级走廊”;

    (e) “中间人”;

    (f) “马来保留地”;

    (g) 类似于赌博活动的词语,如”抽奖”,”彩票”,”算命”或具有相同含义的词语;

    (h) 诸如”酒”等词语等词语;和 (一) 政府口号中诸如”愿景2020″,”Bersih,Cekap dan Amanah”,”Jatidiri”,”吉隆坡2001″,”吉隆坡2006年”,”吉隆坡2008年”,”马来西亚博莱”,”杜卢,基尼丹塞拉马尼亚”(”然后,现在和永远”)等词被不时介绍。

    3.4 可视为公司名称的名称的一般原则和特征

    (a) 名称应使用正确的语言和拼写;

    (b) 如果名称包含马来语或英语以外的词语,则必须给出这些单词的含义;

    (c) 不亵渎或可能冒犯公众名称;

    (d) 与宗教要素不相像的名称;

    (e) 不太笼统的某些名称,例如”尝试 Sdn. Bhd.” 或 “美丽的 Sdn. Bhd.”;

    (f) 个别姓名的使用应从备忘录或章程中要点名的董事姓名中提供。但是,如果这些姓名来自董事或发起人的直系亲属的姓名,例如子女、父亲、妻子、祖父或祖母的姓名,则可考虑个人姓名。必须提供家庭关系证明。公司名称来自存在集团名称的,必须取得具有此类个人名称的公司集团的同意书;

    (g) 说明已创建的词语的含义;
    (h) 公司名称不是可用于误导作为跨国公司(如 PNB 、ICI、IBM)名称的首字母缩略词;

    4. 关于公司名称变更方向

    根据该法第23(3)节,如果公司名称(无论是因不加用,还是因其他原因,以及原名称或变更名称)为公司名称,且不得违反该法第22(1)条,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更改其名称为可注册公司的名称,而不得违反该第款,如注册处处长指示,则须在管理指示后六星期内更改,或如注册处处长所允许的较久期限。马来西亚公司注册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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